一、背景情况
2023年07月28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件,车牌为豫KDT61XX的巡游出租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车无道路运输证,该次服务由城发出租车有限公司提供,其行为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过立案调查,发现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在本次运输行为中,城发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因此应当依据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经验启示
一是本案充分暴露巡游出租汽车在日常管理中对实际出车车辆把关不够严谨,对车辆准入、背景情况审核把关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亟需增强。
二是巡游出租汽车违法行为的查处,理论上虽然有了专门法规可依,但实际行动却无操作指南借鉴,本案对我单位今后查处工作全面展开与常态化确立了程序基础和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