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道路客运及出租车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5-08-04 11:30:00     阅读:

为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许昌市交通运输局近期依法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现将相关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9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88线郑栾高速禹州服务区东侧停车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豫VH78XX的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此,车辆周边有乘客聚集。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车辆及驾乘人员进行询问。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陈某某,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为岳某某,车上搭载11名乘客,乘客与驾驶员互不相识。11名乘客均从南阳内乡县出发,前往郑州,通过电话或微信提前预约乘车,约定到达郑州后每人向驾驶员支付130元车费。 驾驶员岳某某现场无法出示从业资格证、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从事班线营运的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详细询问,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收集了乘客证言、手机预约截图等相关证据,固定了违法事实。陈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认定其为一般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车辆所有人陈某某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蔡某某违规收费案

2025年6月13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内容为:投诉人于2025年4月18日21:20通过滴滴出行平台呼叫了车牌号为豫KDT03XX的巡游出租汽车,行程是从东大街许福熬炒鸡(西顺和街店)到建安区小召乡尤里村。平台扣费显示包含20元高速过路费和10元远途费,但该行程全程未途经高速公路,投诉人认为收取高速费用不合理。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涉事车辆(许昌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豫KDT03XX)的驾驶员到局接受调查。经查实,该车驾驶员蔡某某于4月18日21:20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在东大街许福记熬炒鸡(西顺河街)接载一名乘客前往建安区小召乡尤里村,全程未经过高速公路,然而驾驶员在结算车费时,私自在订单中加收了20元高速过路费,且未提前告知乘客。豫KDT03XX出租车所属的许昌市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情况,依法给予蔡某某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朱某故意绕道行驶案

2025年6月23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反映车牌号为豫KDT37XX的出租车存在绕路行为:投诉人从许昌东站乘车前往胖东来时代广场,司机在胖东来服饰广场附近绕行后才到达目的地。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该车所属的许昌市城发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通知涉事司机于6月24日到局接受调查。经查实,6月23日10:30左右,豫KDT37XX巡游出租汽车当班驾驶员朱某某,从许昌东站搭载两名乘客前往胖东来时代广场,行驶路线依次为天宝东路、文峰路、建设路、颖昌路、七一路,该路线偏离了常规行驶路线。许昌市城发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的豫KDT37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朱某某实施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的处罚条款,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给予驾驶员朱某某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刘某某违规收费案

2025年6月7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内容为:投诉人于当日从胖东来时代广场乘坐出租车前往许昌市高铁东站,司机收取费用68元。期间,乘客询问是否打表,司机称计价器已恢复空表无法查看;乘客再问每公里计价标准,司机告知为2.5元,投诉人因了解许昌市每公里计价为1.5元,认为该收费不合理。当日16时32分,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涉事车辆(许昌市城发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豫KDT83XX)的驾驶员刘某某到局接受调查。经查实,刘某某于6月7日14时32分,在时代广场出租车候车区搭载1名乘客前往许昌市高铁北站,到达目的地时计价器显示费用为58元,但驾驶员私自将计价器恢复空表,向乘客索要68元,多收取10元费用。许昌市城发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的豫KDT83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刘某某实施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的处罚条款,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法给予许昌市城发莲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