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限超载联合治理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4-06-26 11:33:00     阅读:

【案由】

长葛市XX建材有限公司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一案

【案情简介】

2024年03月20日14时50分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319段庄村行政检查中发现刘X宇驾驶襄城县XX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KBXXX号车超限超载运输,经检测:豫KBXXX号车装载货物混凝土(该车为4轴、车货总重43.82吨、限载31吨、超限率为41.35%),属于一般超限违法行为。按照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责任倒查制度,落实“一超四罚”原则,追溯货物装载地为长葛市XX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03月29日经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等调查落实这辆车所装载货物混凝土确实是在长葛市XX建材有限公司装载并放行的。2024年04月02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车处罚1000元整,对该车司机记3分。证据有照片、长葛市XX建材有限公司发货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长葛市XX建材有限公司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一案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之规定,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发现一次为2辆(含)以下货运车辆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的,决定给予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长葛市XX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据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货运源头管控,规范装载行为加强对货运源头企业的监管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安全,《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对货运车辆配载关、出场关,合法经营、按规配载,严禁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严抓重管,共同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和保障群众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