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8时25分,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服务平台第三类抄告,许昌某公司豫KXX999旅游包车,于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9日的车辆运营卫星定位(或卡口)数据信息与客运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不符,经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核查认定,豫KXX999旅游包车批准客运标志牌起始地为河南省鄢陵县,终到地为江苏省昆山市,主要途径地周口市、南京市、无锡市、苏州市,该车卫星定位数据无终到地信息,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某公司刘某贵驾驶豫KXX999号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典型案例一案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车辆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由于该案件司机对目的地理解失误,没有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临时改变行程,导致部分乘客对此事不满意,对公司造成影响,公司领导对该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整改学习,决定给予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消费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旅游的需求增大,会采取多样的出行方式。如今,包车是针对旅游市场衍生出来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行为,单位、个人可以通过向汽车运输公司承包客车,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提高了出行的便利。如果承运人能够依法依规从事包车客运,就能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此次旅游包车批准客运标志牌起始地为河南省鄢陵县终到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由于驾驶员对目的地理解有误,该行程未到目的地昆山,所以导致该车卫星定位数据信息无终到地信息。因此承运方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查看公司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了解出车当天的驾驶员是否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查看承包车辆是否取得了客运包车标志牌,是否与承运公司签订有效的包车合同,并约定起始点、目的地、运行路线等事项,减少出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