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中国XX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二、案例背景
为强化运输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求,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全省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了危货运输车辆专项执法检查。
三、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许禹路庞庄村对李X虎驾驶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豫A2XX3T的重型半挂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X虎现场提供电子运单与实际不符,且驾驶员未能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该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因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已被处罚一次。经调查核实,中国XX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
四、案件解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国XX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违法事实成立,驾驶员未能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通过执法二期能够查询到该车信息。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未对该车采取行政强制,体现了服务型执法。但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因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已被处罚一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年内危险货物承运人第二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许昌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驶证、押运员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挂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五、典型示范意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对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使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