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3-06-26 11:42:00     阅读:

案例:对董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禹州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董XX

事由:2023年6月19日09时40分,禹州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XX、赵XX等在禹州市高铁站站前广场执法检查中经调查询问发现;董XX通过花小猪APP接单,驾驶豫KF01XX8车从禹州市恒达熙郡西北侧到禹州市高铁站站前广场共运输1人,收费17.27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通过对当事人董XX的调查和取证,当事人董XX驾驶豫KF01XX8号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平台接单截图》;有关证件复印件等。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董XX实施了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豫KF01XX8网约车,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董XX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3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网约车的危害】

(一)破坏正常客运市场:非法网约车的存在处于行业监管之外,随意争夺客源、扰乱定价等行为都对正常的客运市场起到了很大的破坏作用,合法经营者、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二)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非法网约车车辆技术状况难保证,是报废车、改装车、拼装车的可能性较大;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考核,综合素质不高;车辆和驾驶员缺乏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规范管理,导致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难以保障。

(三)非法营运车辆,其经营者没有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乘客赔偿难保障,投诉无门,乘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科技的发展,网约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它的出现的确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方便的实际体验。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想从事正规网约车经营活动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车辆所属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二是参与运营的车辆车况必须符合营运条件且必须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三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缺一不可。本案董XX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在花小猪APP接单向乘客提供服务即是此类违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总而言之,非法网约车经营活动真的做不得,我们要做尊法、守法的好公民,对于违法行为真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才是对自己、对别人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