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培市场典型案例2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3-06-26 10:42:00     阅读:

【案情简介】

2023年06月22日11时10分长葛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某某、李某某等在长葛市董村镇XX路行政检查中发现:长葛市董村镇XX驾校接待点所属豫K8XX2(学)号车、豫K0XX2(学)号车正在由学员驾驶进行科目练习,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调查该驾校存在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长葛市董村镇XX驾校接待点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不满3个月的,决定给予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长葛市董村镇XX驾校接待点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为切实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驾培市场环境。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学车应找正规的在本地合法登记注册的驾校,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在正规教练场或路线使用正规教学车辆练车,个人权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