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许昌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许昌市莲城大道2199号
电话:0374-2959511
二、适用行政处罚的条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二)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三)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四)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处罚结果:
“信用许昌”网站公示处罚信息
许昌信用信息平台 http://xyxc.xuchang.gov.cn:8088/
七、行政执法监督途径
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 0374-2959692
许昌市交通运输局监督科 0374-2957812
政务服务热线 12345/1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