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科学调配组织执法力量,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现将7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4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铁东站地铁B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KD65XXX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疑似从事非法营运,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使用滴滴车主软件司机端APP于2025 年3月4日20时49分接单,搭载乘客1名从隆昌路许州雅苑东南门前往建安区许昌东站地铁站B口,订单显示收费6.8元,被查扣时该车驾驶员已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登记所有人是刘某建,但刘某龙现场无法出示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建给予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二、许昌XX旅游有限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案
2025年05月07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服务平台第三类抄告,车辆豫KF82XX的标志牌信息为:2025年04月30日从襄城县出发去叶县,并于2025年05月01日返回到襄城县,未发现终点叶县的卫星定位数据。5月13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知许昌XX旅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经核实,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省际、市际、县际),该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牛某驾驶豫KF82XX金龙牌中型客车于4月30日从襄城县载运30名乘客到叶县,途经郑州市、平顶山市,于05月01日返回襄城县。该车所持临时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起讫点为襄城县到叶县,实际行驶路线襄城县到平顶山市,没有到叶县,与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不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许昌XX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5年05月01日 09时59分,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五一期间“两客一危一货”车辆监测日报通报:河南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KA31XX小型普通客车存在问题,在包车牌期限内多次往返超始地至终到地。2025年05月01日10时35分,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豫KA31XX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河南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经营许可,车辆已取得包车牌。王某超驾驶豫KA31XX大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于04月23日从许昌市载运15名乘客到神农架,04月25日从神农架返回许昌市。该车包车备案信息显示为省际包车,起始地许昌市,终到地湖北省神农架,主要途经平顶山市、南阳市、襄阳市、郑州市、新乡市、焦作市。本次运输结束后,该车未重新办理包车牌,王某超于4月26日驾驶该车又从许昌市出发到焦作市(云台山),04月28日返回许昌市。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河南某汽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四、云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故意不交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案
2025年4月28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漯分公司提供线索:车牌号为云AQ68XX号厢式货车在许昌东区收费站下站时涉嫌混装非绿色农产品目录货物逃漏通行费。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随机对该车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云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取得道路运证。代某庚驾驶云AQ68XX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从云南羊街站上高速,准备去郑州市万邦国际批发市场送货,该车行驶至许昌东区收费站下站时,代某庚声称车辆装载的全部是绿通农产品,申请享受绿通政策。经查发现该车车尾装载杨梅、草莓,中间装载蓝莓。绿通目录无蓝莓,属于不免费农产品,本次运输在河南省境内逃漏通行费352元。《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采用下列手段,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一)屏蔽、调换通行卡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二)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三)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四)以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五)其他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手段"《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云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决定给予罚款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00)的行政处罚。
五、许昌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2025年4月1日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频次跨省客车研判工作组移交:许昌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豫K638XX营运车辆涉嫌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接通知后,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豫K638XX车辆所有人为许昌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该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信息表显示起讫地为许昌市到张家港,途径线路是107国道、312国道。但是该车日常实际运行线路是从襄城县出发至张家港,该车没有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许昌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2025年2月28日,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我单位就徐某娜驾驶豫KD778XX号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况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徐某娜驾驶豫KD778XX号车辆在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25年2月21日17时56分接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指令,向乘客提供服务.该车搭载乘客1名从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许昌学院北门前往许昌市高铁东站,订单显示收费5元,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该车驾驶员现场无法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决定给予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七、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5年1月24日,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投诉人王某在某网络出行平台下单叫车。豫KDT88XX司机未经王某允许拼客并随后甩客,乘客认为不合理。2025年1月26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知许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KDT88XX的驾驶员曹某宣到许昌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出租车司机曹某宣通过某网络出行平台接单拉王某从天明城小区到东城区税务局,在天明城小区门口等待王某上车时,1名没有提前约单的乘客抢先上车,王某不同意与该乘客拼车,司机曹某宣随即将王某预约订单取消。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曹某宣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