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加快推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已取得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接受所在市、县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所在本市辖区及县(市、区)的主管部门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坚持量化考核、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主体指标:信息备案、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经营场所指标:营业门店、停车场地等情况;
(三)租赁车辆指标:车辆管理、设备配置等情况;
(四)租赁服务指标:身份核实、合同使用、应急救援、服务监督等情况;
(五)安全管理指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配合日常管理工作等情况;
(六)鼓励引导指标:企业规模化经营、获得表彰、媒体正面报道、购买车上人员保险等情况。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10分。其中,经营主体15分、经营场所20分、租赁车辆10分、租赁服务35分、安全管理20分、鼓励引导10分。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得分,由主管部门按照《许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为租赁企业建立《许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附件2)。质量信誉考核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数据和图文资料等,应一并记载或存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件无法容纳的资料,应当作为《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附件保存。《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由主管部门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2月至3月进行。租赁企业因初始开业备案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应对照《许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于考核周期次年2月底前将质量信誉考核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租赁企业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并按照《许昌市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时进行评分评级,于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考核及相应的社会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将被考核企业的考核结果及评定等级归集至许昌市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 质量信誉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分别用“A”“B”“C”和“D”表示。
(一)考核得分大于或者等于90分的,等级评定为“A”
(二)考核得分大于或者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等级评定为“B”;
(三)考核得分大于或者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等级评定为“C”;
(四)考核得分小于70分的,等级评定为“D”。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直接评为“D”。
(一)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
(二)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以调查结果公开为准);
(三)发生投诉举报事件居高不下的;
(四)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向社会宣传推荐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租赁企业,及时将企业考核评定等级通过网站和第三方服务平台进行宣传公示,引导承租人择优选择考核等级高的汽车租赁企业。
第十六条 当年考核达到“A”的租赁企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连续2年考核“A”或连续3年考核“B”以上的租赁企业,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可视情免于接受质量信誉考核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 对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D”的企业,市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提升服务质量,涉及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连续2年质量信誉等级评为“C”或者当年质量信誉等级评为“D”的租赁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质量信誉考核职责,切实维护租赁企业合法权益。对于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者,严肃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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