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2-03-10 05:20:00     阅读: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2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期限为6年,以行政许可证件颁发日期为准。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期满后,进入引导报废期。对不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的车辆,根据车辆状况,按照自愿原则,车辆所有人可以提出继续经营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车辆综合性能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检验合格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可继续运营,纳入新一轮经营管理,但继续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到达强制报废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达不到营运条件的,重新更新车辆进行新一轮经营。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