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8-06-25 01:05:00     阅读:

许昌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1、目的   

为有效处理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 提高交通部门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2、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处置发生在许昌市范围内,应由市交通运输局处置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

3.1雨、雪、雾恶劣天气、水毁、山体滑坡、道路塌方、地震等原因引发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出现交通中断或较长时间阻塞,需及时疏通;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需迅速恢复、抢修、加固,以确保运输畅通的应急行动。水上救险、客船遇险、水上船舶污染、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通航设施公共安全等多个方面。

3.2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需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调配公路、水路运输力量,以保证人员、物资运输的应急行动。

4、工作原则

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2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 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充分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积极参加和配合应急救援行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指挥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路交通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成员:

指 挥 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指挥长:公路、水路运输分管领导

    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传达落实指挥中心的决定,负责起草应急工作的措施方案,做好信息的分析、汇总、上报,办公室设在局综合运输科,主任由科长担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742959650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性质和救援工作需要,同时成立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和专家等小组,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救援组:根据处置方案,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后勤保障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保障,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一个单位牵头,或几个单位协助。

专家组:市交通运输局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参加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自然灾害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自然灾害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公路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处、交通运输执法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地方海事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分别制定预案,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应急事件。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职责

1)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公路、水路交通自然灾害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决定启动和终止公路、水路应急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由交通部门负责的任务;

3)接受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交通部门情况,传达和执行本级指挥机构的决定;

4)应急处置道路因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或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断,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调用的大宗物资、旅客运输所需的车船运输力量;

   6)协调组织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公路、水路交通自然灾害后,市局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小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在现场指挥小组领导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应急协调机制与任务分工

公路、水路交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根据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协调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加应急行动,各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为:

1)公路管理机构: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及时修复,难以及时修复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道路运输部门: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的需要;

3)海事部门: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交通事故造成客船遇险、船舶水上污染、航运中断、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重要通航设施受损等,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及时抢险、救助、修复,难以应对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需要其它地方支援的,向市指挥部申请。

三、预警级别的划分

所称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水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I级预警(特别严重突发事件)、II级预警(严重突发事件)、Ⅲ级预警(较重突发事件)、Ⅳ级预警(一般突发事件)

    1I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或水路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或急需市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地方部门或军队、武警部队共同组织援救;或需要交通部协调外省进行援助;或需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级预警。

    发布I级预警报交通部、省交通厅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

    2II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干线或水路交通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内、12小时以上,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省以内;急需省厅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Ⅱ级预警。

    发布Ⅱ级预警报市政府、省交通厅、省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

    3、Ⅲ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或水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内、6小时以上,通行能力的影响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或急需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或交通防疫措施时,拟发出Ⅲ级预警。

    Ⅲ级预警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

    4IV级预警

    符合总则第3款情况之一,导致或可能导致公路或水路交通中断,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通行能力影响范围在本县(市、区)内;或急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紧急物资运输、旅客运输时,拟发出IV级预警。

    Ⅳ级预警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四、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IllIV级预警事件)

1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交通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厅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事件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事件的种类和性质,立即组织调动相关责任部门和应急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组织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并将事件处置有关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局、省厅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

    2、严重和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Ⅰ、Ⅱ级预警事件)

    1当接到道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专业预案。

    2市局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投入工作,组织调动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实施现场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可向突发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或现场设立指挥机构。

    3收集整理突发事件信息,传达指挥中心指令,及时向市政府、省交通厅应急指挥中心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结束的信息,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1险情排除,道路、水路交通运输恢复通畅;

    2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

    3交通突发事件级别得到控制和消除;

4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调查与评估
   
交通运输局要组织有关单位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处置经过、影响、损失、责任单位奖惩等做出综合评估上报市政府。

五、应急处置

     1、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和路政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2出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协调交警部门设立现场警示标志,维护现场和交通通行秩序;

3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路桥阻断,要立即组织人员对受损公路和桥梁进行加固、抢修,短期内不能恢复通行时,要发布绕行通告。

2、突发道路运输事件应急处置

1在突发事件中,需要调集车辆等运输保障力量时,交通运输能力保障专业领导小组立即开展工作,启动相关专业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进入紧急状态,加紧进行检修,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装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及时、准确、高效。

3、突发水路运输事件应急处置

1)交通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村委会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水上救助打捞、通讯等装备器材,相关单位要服从指挥部的决定。

3要保证运送伤员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机制。

六、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单位应当结合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各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的储备;

3、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足,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使各种车辆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提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4、各单位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辆、船舶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紧急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推诿;

    6、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药品、粮食、设施、设备等紧急物资的及时运输。

                   七、应急信息报告

     1、各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包括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涉及人员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后续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运输紧急物资的情况;

    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的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3、各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局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评估等。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单位应当在初步调查结束后l小时,向局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局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半小时内,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各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路、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

八、监督管理

    1、市局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公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2、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以下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执行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