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2-02-19 03:26:00     阅读:

一、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经营管理模式确定的政策依据

国家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确定的主体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第一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款“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二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依据上述政策文件规定,许昌市印发了《许昌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二、改革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依据

河南省、许昌市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

一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7号)第二条“主要任务”第六款“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明确规定:“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应用新能源化。……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是《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村农业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许环攻坚办〔2021〕36号)中《许昌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第15条“加快车(机)结构升级”明确规定:“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为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形象,本次改革更新车型为新能源车辆。

三、新一轮运力规模确定

本次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实际和市场需求,综合考虑我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情况,新一轮运力规模保持现有1396台不变。

四、本次改革更新的具体条件要求

本次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对从业资格和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1.现有巡游出租汽车实际出资人(对车辆产权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2.本轮经营周期内没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

3.持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按照“谁购车、谁经营”的原则,一人名下只能更新一台巡游出租汽车,报废1台更新1台;

5.为净化营运环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严禁炒买炒卖。

五、本次改革重在保障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本次出租汽车改革更新工作充分保障出租汽车的社会公益属性,积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政策调节作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规模效应,应对市场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服务水平,有利于帮助经营者增收减负,有利于提升驾驶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共同推动行业服务质量提升,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为保障现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权益,本次改革突出6大特点:一是运力规模保持现有1396台不变,现有巡游出租汽车实际出资人可以优先购车,继续经营;二是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降低经营者运营成本;三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净化经营环境,增加驾驶员收入;四是调整现行运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加经营收入;五是建设“网巡一体化”平台,规划建设充电桩、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服务中心,切实解决驾驶员充电、就餐、休息、如厕等问题,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营运收入;六是由公司出资为出租车辆配置顶灯、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等相关运营设施设备,由车辆所有人在经营期限内免费使用。

六、本次改革更新对新能源车辆性能、续航里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为充分保障巡游出租汽车的运营需求,结合巡游出租汽车运营实际,对更新车型续航里程、快充效率、安全性能、售后服务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本次更新的新能源车型,必须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续航里程必须达到400公里以上,车辆性能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及纯电动小客车相关安全、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七、在新能源汽车售后保障服务的具体要求

新能源出租汽车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规定,按照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选型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供应商必须对新能源车辆售后政策做出承诺,并写入购车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为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和操作规范,要求汽车供应商必须提供充足的技术服务保障。同时,分批分期组织驾驶员开展驾驶、充电、车辆技术性能知识培训。

八、本次改革充分保障新能源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经前期排查,目前中心城区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快速充电桩共计168个,充电枪220余个,车位210余个。按照本次改革更新工作要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正在制定新能源出租汽车配套充电桩(站)建设规划,分两期进行充电桩(站)建设。一期计划3月底之前建设6处充电站,共计62个充电桩,124个充电车位,分别位于火车站南广场、高铁东站地上出租车侯客区、中央公园、帝豪广场、青少年宫、利民路等,现已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图纸与造价等编制工作。二期计划2022年建设1-2处枢纽,共计287个充电桩,698个充电车位,充分保障新能源出租汽车的充电需求。

九、本次改革在发展智慧巡游出租汽车方面的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便捷乘客出行,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电召调度、安全登记、信息咨询等服务,建设 “95128”电召和网约服务平台,免费为驾驶员提供智能终端设备,利用科技手段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电话和网上约车服务,改变传统“扫马路”式揽客方式,解决司乘信息不对称问题。广泛进行宣传,“乘坐出租汽车,就选95128”,培养市民约车习惯,增加驾驶员营运收入。

十、本次改革车辆经营者可自行购买车辆保险

由车辆所有人按照自愿原则,自行选择保价低、服务优、理赔快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或由工会引导、车辆经营者主导,组织我市规模大、经营好、服务优的保险企业通过竞争性磋商、谈判等公开透明的方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