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预警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0-09-24 03:48:00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许昌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投诉预警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项目招标须具备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基本条件;监督部门发现重点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并发出警示。

二、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设置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其他明文禁止的规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发出警示。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应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相关规定,熟悉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涉及的秘密不得泄漏。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四、规范开评标程序。评标过程中如遇疑问可及时呼叫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针对性答疑,但需在监督部门监管人员监督下进行。同时对开标过程中投诉潜在信息进行收集,通过研判并发出警示。

五、投诉处理时效。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六、逾期未处理及超期处理问题。凡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投标人一切质疑招标人未处理及超期处理,反映至市交通运输局投诉平台线索,市交通运输局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极核实有关问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程序严肃处理。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