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市区出租汽车运营的通告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20-03-05 05:10:00     阅读: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分区分级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命令》(豫疫情防指〔2020〕11 号)、《许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规范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许疫情防指办〔2020〕13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需求,依法、科学、精准、高效地做好出租汽车运输保障工作,结合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经研究决定,解除市区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及运营管制,恢复正常营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恢复时间

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起,市区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后,准许车辆营运。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应提前做好运营恢复和疫情防控准备工作。

二、出租汽车企业(含网约车平台公司)恢复运营要求

出租汽车企业(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运输保障服务,严格制定和实施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充分利用网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对所属驾驶员近期(14天以内)活动轨迹进行排查,不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驾驶员,严禁上岗参与运营。

三、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车辆恢复运营要求

营运证件齐全有效,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设施设备正常,符合营运要求。随车配备消毒液、纸巾、含醇类湿巾、口罩、手套等防护物品。

四、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驾驶员疫情防护及运营要求

恢复营运的出租汽车(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符合《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要求:

1.车辆每日出行载客前应对车辆内部进行清洁消毒。

2.司机携带含醇类消毒湿巾,增加车门把手等部位的清洗消毒频次。

3.在自然气温、行驶速度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关闭车内空调,开窗通风。

4.司机佩戴口罩,提醒车上的乘客佩戴口罩并减少交流,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5. 车辆宜配备消毒剂,乘客呕吐时,采用消毒剂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再使用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6.通过车载广播、汽车座椅背面张贴宣传海报或提示性标语等方式开展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五、乘客须知

为防止疫情传播,请广大乘客遵守防护要求,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乘客无新冠肺炎疑似症状。

2.乘客佩戴口罩后排乘坐,扫描车辆疫情防控二维码进行乘客信息登记,以备有关部门查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依法保障乘客信息安全。

3.鼓励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车费。

4.疫情防控期间,运送范围仅限许昌市。

5.乘客拒不配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不予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咨询投诉服务热线:12328

特此通告。


许昌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