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 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9-03-11 11:37:00     阅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和《许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许交办〔2016〕253号)有关规定,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准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架构、管理人员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交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网约车车辆

(一)准入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型车辆;

2.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3.车辆档次高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价不低于当前巡游车均价的1.2倍;

4.安装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5.不得设置专用标志标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服务设施设备;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二)提交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车辆所有者委托其他人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安装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4.车辆彩色照片两张(附电子版)。

三、网约车驾驶员

(一)准入条件

1.本市户籍或持有效的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二)提交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主管部门提供);

2.驾驶员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籍不在许昌地区的);

3.机动车驾驶员证。

四、受理地点

许昌市市民之家二楼227交通窗口

联系人:姚怡彤

联系方式:0374-295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