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线下许可流程

文章来源: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9-03-11 11:32:00     阅读:

一、申请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申请人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若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根据规定提供委托证明、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对清点,并填写申请材料登记凭证手续,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一)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和修正的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许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准予许可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20日内向其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不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20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暂停或终止运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六、受理地点

许昌市市民之家二楼227交通窗口

联系人:姚怡彤

联系方式:0374-2959659